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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假冒伪劣“催熟剂”致棉花地减产10080千克,一农资公司被判赔偿6万余元

发布日期:2024-1-25 8:47:36 浏览次数:

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

1月23日,极目新闻记者从最高法获悉,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、建设农业强国的职能作用,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,最高法从全国法院报送的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中选取9个案例,向社会公布。

最高法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 (来源:最高法官网)记者注意到,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,有一起农资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农药,严重危害农业生产,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。

案情显示,2018年,王某某在村里种植(机采)了160亩棉花地。当年9月,他先后从某农资公司处购买了乙烯利及“叶落棉白”的棉花专业催熟剂。王某某将催熟剂喷洒后,发现情况不对,棉花出现了叶片干枯和棉铃发黑、干枯的现象,当年他所种植的160亩棉花地,减产籽棉10080千克。

王某某向该农资公司反映未果,于是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报案,并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棉花出现状况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。经鉴定,棉花减产10080千克确系受到药害造成,王某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某农资公司赔偿棉花减产损失86608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销售者销售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”。本案中,某农资公司销售的产品标明系外地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“叶落棉白”,但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声明中确认,其公司从未生产过任何型号的棉花专用催熟剂产品。某农资公司不能提供“叶落棉白”的来源,无法提供营销台账,也未能提供其销售的“叶落棉白”属于合格产品的证据,应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向相关部门调取的棉花价格标准,判决某农资公司赔偿王某某棉花减产损失68324.2元。

最高法表示,销售假冒伪劣农药、化肥等农资产品,严重危害农业生产,损害农民权益,必须依法采取坚决有力措施,防范和遏制此种坑农害农行为。本案判决判令不能提供农药“叶落棉白”来源及产品合格证据的某农资公司赔偿种植户王某某棉花减产损失,有力维护了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,彰显了人民法院护航农业生产的立场和职责。

(来源:极目新闻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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